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2008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3月11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第一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