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以期股、期权或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职务科研成果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7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至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O%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第十九条 设立工业走廊哈尔滨段人才资源信息库和网络视频人才招聘专区,为各类人才提供人事代理等社会化公共服务。对企业选派高级专门人才到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或跨国公司培训单独给予资助。建立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按照订单式培养等继续教育方式,开展各类紧缺人才的培训,满足工业走廊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第二十条 进入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市留学回国人员科学研究基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 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到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创办科技企业或工作,经批准3年内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自愿脱离市属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到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经审核,比照我市事业单位转制的政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高校在校生到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保留学籍3年。
四、投资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允许类和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哈开发区享有省级审批权限;区享有市级核准权限。
第二十三条 对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哈开发区的,除按规定必须由国家、省核准的项目外,由哈开发区核准或备案;属于区的,除必须由市核准的项目外,由区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新建、扩建项目的行政审批,属政府投资项目按现行规定审批,其它投资项目保留规划、土地、消防、环保、涉及人身安全等必须的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