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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开发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财税政策

  第七条 工业走廊哈尔滨段规划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开发利用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的土地,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省返还市级财政部分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哈开发区、群力新区,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和整理。
  第九条 对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市级财政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连同省级财政给予地方政府5‰的奖励,一并用于对引进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哈开发区、群力新区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市政府掌握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配套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农发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财源建设资金、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人才发展资金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工业走廊哈尔滨段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地处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外其他地(市)、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注册登记并建设,实现的税收可由原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与税收缴库所在地进行分成,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市配合省级财政依据双方政府签署的协议和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成立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开发建设融资担保公司,组织入区企业成立互助担保协会,对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符合信贷担保条件的企业予以担保支持。
  第十三条 对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新建、扩建项目属于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企业自愿原则,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企业扩大出口,企业产品出口享受我市地产品出口和对俄出口奖励政策。

三、科技与人才政策

  第十五条 携带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支持领域的科技成果、专利进入工业走廊哈尔滨段转化成果、创办企业、实施产业化的单位和个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需要对成果做进一步研发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市科技攻关计划支持。
  第十六条 进入工业走廊哈尔滨段经认定的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经出资人认可,可将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分)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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