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5日)修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
哈尔滨段开发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政发[2005]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合尔滨段开发建设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开发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哈大齐工业走廊(以下简称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开发建设步伐,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2005]30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一、用地政策
第一条 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建设用地应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符合经批准的哈尔滨市重度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规划。
第二条 全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建设用地,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内年度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不占用所在地区的用地指标。
第三条 工业走廊哈尔滨段规划区位于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土地出让,依据当地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执行。
第四条 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块级别基准地价的70%收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的市政府纯收益部分,作为政府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发展。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范围内,可以调整出让年期。
第五条对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土地出让金入股的方式供地。
第六条 鼓励地处城市中心区的工业企业整体迁入工业走廊哈尔滨段,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企业上市时土地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原划拨工业用地处置所得收益用于企业搬迁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