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救灾捐赠和对口救灾帮扶活动的通知
(哈办秘[2005]23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今年入春以来,我市相继遭受了暴雨、洪涝、风雹、低温等自然灾害,特别是近期巴彦、双城和尚志等县(市)发生了十分严重的洪水内涝,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弘扬中华民族社会互助精神和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灾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通知》(厅字〔2005〕29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中开展救灾捐赠和对口救灾帮扶活动。救灾捐赠活动从即日起至9月30日结束;对口救灾帮扶活动从即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结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灾捐赠和对口救灾帮扶原则
救灾捐赠活动以募集资金为主,同时开展对口救灾帮扶活动。救灾捐赠资金重点用于今年遭受洪水内涝等灾害较重的区、县(市)。
二、救灾捐赠和对口救灾帮扶方式
(一)救灾捐赠。市直部门(单位)的捐赠活动,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统一组织;企业的捐赠活动,由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协调;个体工商户的捐赠活动,由市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市本级募集接收的捐赠款,由市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和统一调配。各区、县(市)募集接收的捐赠款,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并制定分配方案,报市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发放。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救灾捐赠活动。活动期间,全市各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要全面启动,全日制接收捐赠,最大限度地为捐赠单位和捐赠群众提供方便。各区、县(市)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要在机场、火车站、宾馆、商场、酒店、医院和旅游景点等处设立捐赠接收箱,方便群众捐赠。募捐箱要统一编号,标明设立单位,由专人负责管理。接收工作站(点)要悬挂民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标牌,接收工作人员要佩戴全市统一的工作证卡。
(二)对口救灾帮扶。对口救灾帮扶采取市直部门(单位)与受灾乡镇对接的形式进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立足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的实际需要,积极帮助帮扶乡镇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保受灾群众有房住、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确保受灾地区明年春耕生产能够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