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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兰政发[2005]89号)


各县、区人民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2005年8月19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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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位于兰州市永登县中川镇。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到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投资兴业,产业园在执行国家和省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以及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产业园实际,另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产业园管委会为入园企业(入园企业是指产业园成立后在产业园注册新办的企业,以下同)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入园企业办理工商、税务、土地、项目等审批、登记手续,由产业园管委会实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
  第二条 入园企业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免收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城市建设配套费及手续工本费。
  第三条 除了国家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外的项目用地均可协议出让或行政划拨。协议出让的土地收益中属市县留成部分由财政视项目投资、销售、利税等情况向企业返还,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鼓励兰州市市区内现有企业出城入园,对因产业结构调整、符合兰州市产业发展规划出城入园的企业,其原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属市县留成部分由财政根据项目情况,向企业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入园搬迁。
  第五条 入园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列支,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4-8年减半列支。自生产之日起,增值税市县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年分档列支,扶持企业发展: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减半列支2年;年缴纳增值税300万元以上的,全额列支1年,减半列支2年;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全额列支2年,减半列支3年;年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的,全额列支3年,半列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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