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试点县(市、区)及所在省辖市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医疗统筹基金。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和持有《特困职工证》职工(以下简称特困职工)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患大病的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三)积极探索救助模式。各试点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建立多种行之有效的医疗救助模式。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可先建立城市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保证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各项优惠减免政策,同时按规定对门诊和大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较高的对象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城市居民医疗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救助制度,采用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方式,将城市低保、特困职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纳入医疗统筹范围。采用个人缴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方式,引导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参加医疗统筹。对参加居民医疗统筹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照先享受统筹或保险医疗等待遇、再实施医疗救助的原则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
(四)科学制订救助标准。各地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和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待遇标准,标准起点不宜过高,上可封顶,对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医疗救助的筹资标准、财政补助幅度和救助水平由试点县(市、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制订,实行医疗统筹的地方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救助水平。试点县(市、区)要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并原则上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
(五)规范申请审批程序。由医疗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医疗统筹地区的统筹支付费用,可由统筹经办机构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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