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务求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并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努力解决城市贫困居民医疗困难。

                           二00五年九月十日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05年9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5年下半年起用1至2年时间在部分县(市、区)(名单附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之后再用1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建立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居民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二)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增加,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工作内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