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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津政发[2005]0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委八届五次、六次全会关于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为促进城镇居民收入不断提高,现对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颁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2005年经济发展预测和国家在企业工资分配方面的相关政策,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定为12%,即本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为12%;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为5%,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为20%,即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最高为20%。
  二、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颁布后,凡坐落在我市辖区内经济效益较好的盈利企业,应按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安排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时,原则上增幅应控制在工资指导线上线以内。生产经营正常的亏损企业,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职工工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一般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
  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依据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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