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旅游的主体是国内旅游,但出国(出境)旅游也日益成为黄金周旅游消费的热点。各地公安、旅游部门要以“十一”黄金周旅游为重点,大力规范和整顿我市出国(出境)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国(出境)旅游渠道进行非法偷渡活动,严肃查处对此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的出境游组团社,进一步遏制“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促进我市出国(出境)旅游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十一”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工作。9月2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四、加强工作衔接,保证信息通畅,认真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保证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高效运转
列入全市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重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
关于开展2005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
要进一步重视和抓好“十一”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与有关新闻媒体积极合作,加强以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道。积极推出寓教于游、寓教于乐和群众喜闻乐见的红色旅游、农业旅游、工业旅游等旅游新产品和生态旅游、民俗旅游、体育旅游、科教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大众性旅游项目。下大功夫做好本地“十一”黄金周旅游的组织准备、安全保障、旅游新产品、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接待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地区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推动全市旅游业进一步发展,促进旅游业进一步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拉动功能。
“十一”黄金周期间,各地假日办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责任落实到人,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假日办组成单位之间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列入全市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景区(景点)与市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十一”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各区县(自治县、市)假日办要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十一”黄金周旅游值班电话、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职务等,于9月25日前报市假日办(电话:89033055、63712218;传真:89033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