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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
“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5]2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5年“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为贯彻落实全国假日办《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假日办〔2005〕10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黄金周旅游工作重要性认识,全面部署“十一”黄金周旅游有关工作
  旅游黄金周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旅游消费需求不断扩大而产生的,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自2000年黄金周旅游制度实施以来,在各地、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市黄金周旅游工作已步入健康发展轨道,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旅游接待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黄金周旅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认真做好我市今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千方百计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黄金周假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启动假日旅游工作机制,结合国庆期间各项活动的安排,统筹研究黄金周旅游工作,统一部署,广泛发动,抓好有关工作检查和督促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影响旅游环境的主要问题,周密制定和完善“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全面启动“十一”黄金周旅游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主动配合、统筹协调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
  9月25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旅游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各类旅游安全隐患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责任意识,要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于“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始终,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突出抓好旅游安全工作,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
  要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要督导本地区、本系统各旅游接待单位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控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在最快的时间和最小的范围内予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各地在“十一”黄金周期间举办节庆活动及其他公众集聚活动,要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责成各主办单位精心制定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在9月25日前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其中重大聚集性活动的举办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各地要制定黄金周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实行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迅速处置,并按时上报市假日办等有关部门。各旅游景区(景点)要制定应对旅客拥堵等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要做好安全防护设施修缮、重点地段扩容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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