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动态监管已备案的食品企业产品标准,严格执行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制度。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市场准入规定的标准,对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市场准入相关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撤销备案;对超过有效期的企业产品标准责令履行修订或确认继续有效手续,逾期不修订或确认继续有效的撤销其备案。对撤销备案的企业标准予以通告。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5月—6月30日)。各区县应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市领导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县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确保整顿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各区县要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整顿工作总结分别用书面及电子版报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汇总整理后,上报市政府。
(五)巩固提高阶段(2006年7月—2007年底)。在前期整顿工作基础上,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上着手,切实加大治本力度,巩固和深化整顿活动成效。通过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准入监管,完善食品质量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案件移送机制、食品生产企业质量诚信机制、举报奖励制度、食品监管责任制和制假“黑名单”通告制度等措施,强化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日常监管手段,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活动的具体实施,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牵头整顿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层层落实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整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等基层行政组织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整顿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向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通报辖区内企业的整顿情况。农业、卫生、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共同抓好整顿工作。
(二)加强引导,改进服务。各区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业发展的引导和指导,支持企业用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进行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积极推行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技术,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加工安全卫生强制性标准,主动采用先进食品标准,积极发展优质精深加工食品的生产。大力培育食品生产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区域性或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供技术开发、质量检验、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加快培育专业性的行业协会,发挥其在加强食品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利用各种媒体,普及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以及科普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宣传食品生产加工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对食品加工企业“黑名单”公开曝光,增强食品加工企业的责任意识。发挥质监系统12365投诉举报中心的作用,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线索,营造有利于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