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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津政发[2005]0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完善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各区县出口退税基数维持原核定的数额不变。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92.5:7.5的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7.5%部分,由市和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分别负担。
  二、规范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加重乡镇和企业负担;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
  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各区县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应由区县负担的部分年终通过结算上解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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