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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5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本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参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分解、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根据国家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计划年度内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分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三)优先安排国家(市)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和市人民政府整理储备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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