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建设、修缮、养护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六)临时利用公园设施举办宣传、咨询等活动;
(七)在公园范围内从事各类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在银河公园内举办各类活动或者使用、租用其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银河公园管理办公室收取服务费用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种车辆(残疾人使用的非机动车、婴儿推车除外)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内,不得在出入口处停放,不得擅自进入园内;
(二)学龄前儿童、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进入公园应有监护人陪同;
(三)进行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应当文明施工,采取防护环境污染的措施;
(四)保持和维护园内各类设施、设备的整洁与完好;
(五)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园内公共秩序和环境秩序;
(六)公园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清扫保洁和设施养护等作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银河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酗酒、赌博、聚众喧哗、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三)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贩卖毒品等活动;
(四)燃放爆竹或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非法集会、游行;
(六)非法倒卖票券;
(七)践踏或毁坏绿地、树木、花坛;
(八)烧荒、烧烤及其他污染大气的行为;
(九)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十)随地吐痰、便溺;
(十一)乱扔杂物、果皮、废纸、烟头、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十二)损毁公共设施或附属物;擅自将公共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
(十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刻画、涂写、散发广告或宣传品;
(十四)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十五)挖坑(沟)取土,堆放杂物、设置障碍;
(十六)擅自堆放、吊挂、晾晒物品;
(十七)私自摆摊设点或杂耍、卖艺;
(十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其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损毁公园设施的,应当并依据有关公园设施赔偿标准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