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
拟定的天津市银河公园地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5]0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银河公园地区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天津市银河公园地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银河公园环境秩序、治安秩序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河公园是为广大市民提供文化交流、休闲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大型公共场所。其管理区域为:东至越秀路西侧人行道缘石,西至友谊路东侧人行道缘石,南至平江道北侧缘石,北至乐园道南侧人行道缘石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凡进入银河公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成立银河公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养护维修、经营服务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博物馆建筑结构周边10米范围内除外)。
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设置银河公园地区中队,负责银河公园地区市容环境秩序保障工作。
公安机关设置银河公园治安派出所,负责银河公园地区日常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第五条 河西区人民政府及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银河公园的各项管理工作,应当给予支持、监督和协助。
第六条 凡在银河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先与银河公园管理办公室签订书面协议后,再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商业性演出活动;
(二)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
(三)临时摆放、张贴、悬挂标语或其他宣传品;
(四)设置公共设施或经营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