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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要搞好督查促改。各区县领导小组要对各系统、各单位的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治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其重新开展自查和复查并上报情况;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要挂牌督办,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办法,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
  三、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坚决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整治工作中,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联合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等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在督促整改上下功夫,主动为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出主意、想办法,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按期整改。要充分利用政府挂牌督办、部门联合执法、向社会公示隐患等方式,督促单位整改。对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在排查整治期间,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涉及社会消防安全布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公安分局对未整改的15处历史遗留重大火灾隐患问题,要向所在区县政府进行专题汇报,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整改资金的投入力度,力争早日全部整改完毕。
  四、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火灾隐患整治的良好氛围
  提高全民消防意识,是做好消防工作的根本。要在社会上营造火灾隐患整治声势,完善消防宣传工作机制。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社会主流媒体,要充分发挥作用,把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跟踪报道工作动态,曝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章行为。
  (二)各级劳动、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纳入学校消防教育和职业消防培训计划,提高职工和学生的消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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