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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组织召开一次动员部署会议,确定整治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认真排查和梳理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制定实施方案。要认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障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利用每季度的安全例会研究部署整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形成政府牵头、公安主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大消防格局,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的举报、公示、督办、评估等整改机制,逐步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二、迅速动员,明确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迅速动员起来,把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整治的重点是: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危险物品使用和火电源管理、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通过整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
  (一)搞好自查自改。各单位要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必须明确和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证消防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对未依法履行整治职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认真搞好复查督改。各行业、各系统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或拒绝整改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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