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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
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今年8月10日至11日,公安部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火灾隐患整治现场会(以下简称武汉现场会),部署在全国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为贯彻武汉现场会的要求,切实搞好我市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现就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去年以来,全市各区县、各系统、各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持续开展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治理、学校消防安全大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大检查、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治理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有效防止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也必须看到,我市消防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单位消防管理薄弱,消防主体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一些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消防技能不高等。目前,全市仍有15处历史遗留的重大火灾隐患尚未得到彻底整改,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潜在危险很大,消防安全形势仍很严峻。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要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增强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充分认识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活动,坚决把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竭尽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成立领导小组。各区县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和大型企业等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整治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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