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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集中排查,保证政策落实不漏一项,不丢一人;要不等不靠,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全程督查,对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的单位以及城镇退役士兵各项安置政策不落实的单位,要予以纠正并限期整改。
  三、加大协调力度,认真搞好服务
  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开展工作,主动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用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履行好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区县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安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要积极引导退役士兵服从地方建设需要,服从政府安置,树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要教育退役士兵珍惜荣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护权益,做维护社会稳定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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