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5]0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妥善处理和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长期以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挖掘潜力,克服困难,较好地完成了安置任务。但是,仍有个别单位片面强调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有的不能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站在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区县评比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并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二、坚持依法办事,全力抓好落实
  搞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调控力度,尽快落实责任,切实维护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凡坐落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都要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我市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不能以交纳有偿转移安置金的办法抵消分配计划。
  (二)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各单位要对近两年来退役士兵安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并从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要按照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的工作要求,精心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克服困难,解决矛盾,做到及时接收、及时上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