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制定的依据
(一)《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1号)等文件;
(二)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三)天津市2005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天津市2005年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计划、天津市2005年土地利用计划;
(四)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土地市场运行状况和2005年土地市场的基本发展形势。
二、计划制定的原则
(一)大力调整和改善土地供应结构,控制非住宅和高价位商品住宅用地,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供给,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二)实行经营性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和地块控制相结合,在控制年度供地总量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减轻经济增长给土地需求带来的压力。
(三)保证房地产新开工项目的用地需求,严格控制利用新增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三、计划主要指标
2005年全市经营性土地计划供应总量为1986公顷,其中中心城区为800公顷,其余区县(包括开发区、保税区)为1186公顷(见附件1)。
(一)中心城区土地供应计划主要指标。
中心城区2005年经营性土地供应总量为800公顷,其中居住用地为700公顷,公建用地为100公顷(见附件2)。
(二)其余各区县土地供应计划主要指标。
2005年区县经营性土地供应总量为1186公顷,与2004年基本持平(不包括外环线外10公里范围内的土地)(见附件3)。
四、关于计划实施的几点要求
(一)严格按计划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土地供应计划下达后,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制定实施计划,将土地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土地供应。中心城区及外环线外10公里范围内土地的供应计划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落实,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各区县要根据土地市场需求,科学决定土地的投放量和投放节奏,避免房地产、土地价格的非理性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