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公开招标项目的监督。按照《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一律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进行招标,在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投标报名,实行五个公开(即招标信息公开;市场准入和工程招标条件公开;招标组织机构和评标纪律公开;中标结果公开,实行中标公示;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电话和招标监督人员纪律公开)。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在工程量统一的基础上,进行价格竞争,合理选定中标企业。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监督机构、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员联合监督。对招标过程中违反招标法规定的,责令重新招标。
(七)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对评标专家资格依法实行年度审查。建设工程评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其中专家评委要占三分之二,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建设单位指定评委占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通过评审,优选经济最佳、技术和安全措施最优、企业信誉度最好企业为中标单位。评标专家实行封闭评标,对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和违反评标纪律的,终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八)严肃查处工程转包行为。加大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对设计、监理和施工企业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其他设计、监理和施工企业的,本市企业停止半年投标资格,外地企业停止在本市备案,停止备案期间不允许承揽其他建设项目。
三、建立市场诚信体系
(九)推行双向担保制度。为加强工程合同履约监管,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的发生,维护建筑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全部推行企业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开发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必须出具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劳务企业要建立工资储备金。通过实行建筑工程担保,最大限度调控工程风险,使合理低价中标实现招标价值最大化。
(十)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试行质量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保修的管理,按照
建设部《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做好推动我市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