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非公资本进入建筑领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津政发〔2005〕55号),进一步壮大非公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比重。允许民营资本投资设立民营和混合所有制设计事务所、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市场准入条件和参与市场竞争上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政策。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鼓励外地民营企业在本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设计事务所。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限制非公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加速推进国有设计、施工企业的改制。为支持国有企业加快改革步伐,积极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企业多元化产权制度改革,在资质审批和市场准入方面给予扶持。一是国有企业被民营企业参股或收购后,资产量达不到资质规定注册资本要求的,可保留原企业资质等级,给予三年过渡期,使其逐步达到资质标准。二是对国有企业分流员工采取入股或投资方式组建专业和劳务公司的,允许将原企业专业性资质等级分立平移。三是国有企业分流下岗职工组建新的劳务企业,新成立的国有企业职工达到35%的,在资质规定注册资本上给予二年宽限期,首期出资不低于资质标准注册资本金20%,允许逐步到位。四是允许改制企业按有关规定核销呆坏账,对欠缴的税费、养老保险金等,由劳动、金融和税务等部门给予缓缴免缴的支持。
二、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五)实行招标备案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业主负责制。业主作为招标责任人,依法组织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其他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批准可以直接发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律实行招标备案制,根据管理权限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监督管理。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方式、招标备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标结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实行备案管理,并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对未依法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经批准不招标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也实行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