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
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随着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促进了建筑业的发展和壮大。到2004年底,全市建筑业企业已由2000年的646家发展到1450家,年增幅22.4%;建筑业实现增加值145亿元,总产值由2000年的262.6亿元增加到646亿元,年增幅25.2%,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同时,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不断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特别是在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创建有形建筑市场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是,在建筑市场管理上还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建设项目招投标不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市场需要进一步开放,工程交易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用工和拖欠工程款问题需要进一步治理。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整体素质,提高我市建设领域市场化的程度,建立符合建设规律和国际惯例接轨的管理体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开放的建筑市场环境
(一)全面开放建筑市场。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面向全国引进优秀的设计施工企业,引进新的设计理念、施工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积极推进建筑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促进提高工程质量,科学降低工程造价。允许有资质的中央和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本市市场,允许中央和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设立分公司或注册公司。允许劳务企业和本市总承包企业形成协作关系。鼓励国外资本、国内资金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投资领域,进一步推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二)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和市场清出制度。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承揽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必须持有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限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本市企业经年检合格后,可持证书进入建筑市场,外地企业经登记备案后可持证书在本市承揽工程。严格禁止业主将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发包给无资质企业。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擅自降低工程技术标准,违章作业导致重大事故的,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暂停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清出本市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