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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采取由政府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和择优录用的办法,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地、各部门要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对已安置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按规定标准于今年10月底前补发生活费,切实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限制或拒收城镇退役士兵。
  二、认真进行检查清理,抓紧解决近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本地、本系统历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情况,集中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和整改。根据1998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对1998年(含1998年)以前非个人原因安置后未上岗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由接收单位负责安置上岗就业;对1998年以后非个人原因安置未能上岗而用人单位又有接收能力的,必须在国发〔2005〕2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工作岗位,确实没有接收安置能力的,由各级政府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调剂安排就业或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安置就业,因单位撤销、转制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相关保障待遇。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又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严重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部门、行业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各地、各部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中的遗留问题,务必于今年年底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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