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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2005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说明:考核结果≥90分为优秀,90—80分为优良,80—70分为合格,70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优良以下,不得评为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先进集体、并取消其报送参加国家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资格。

  附件2:

山西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要求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组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委、省工商局、省司法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山西银监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监察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局刘四龙副局长(兼)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检查指导各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部署环保专项行动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应成员单位的要求,经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同意,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认真做好联席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等,联席会议发文由省环保局代章。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联席会议纪要、发文等,文件可发至县(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依照下列分工,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一)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保专项行动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处理工作,协助办理成员单位之间案件的移送工作,负责对环境违法案件情况的收集、整理、分析并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二)发展改革委员会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核准或审批该市、县(区)基本建设项目。
  (三)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省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行政处分办法》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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