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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2005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牛仁亮 副省长
  副组长:李福龙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树静 省环保局局长
  成 员:候殿龙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蔡 衡 省经委副主任
      刘四龙 省环保局副局长
      黄福莲 省监委副主任
      赵 勇 省工商局助理巡视员
      王华善 省司法厅副厅长
      唐 晋 省安监局副局长
      廉兴有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俊明 省建设厅副厅长
      沙风英 省国土资源厅助理巡视员
      旷仁山 省银监局副局长
      燕福龙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
  办公室主任:刘四龙(兼);
  办公室电话:0351—6371085(兼传真)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展改革委员会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核准或审批该市、县(区)基本建设项目。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省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行政处分办法》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以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城市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建设工作,并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银监局负责对各商业银行向违法排污企业发放贷款的监督。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各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要及时通报。
  三、时间及工作安排
  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共分四个阶段。各级政府要认真把握各个阶段的整治重点,并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报告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一)准备动员阶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成立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确定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负责人,并将有关情况尽快以文件或电子版形式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摸底调查、自查自纠阶段(7月1—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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