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1、加大对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31个县(市)和已建成的17座污水处理厂的督查力度,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速度,保证已建成项目稳定运行。对2004年查处的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列为2005年挂牌督办案件,各市要积极进行处理,及时上报情况;对管网不配套的,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于2005年7月底以前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布。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以及偷排污水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征收超标排污费;对建成后基本不正常运行的,要重点检查、督办,公开曝光,向社会公布名单。所有污水处理厂都必须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加大对重污染行业中重点排污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的整改和纺织、印染企业的检查力度。重点查处2004年集中整治的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火电、化工、造纸、铬盐、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的违法排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对严重超标排污、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该停的坚决要停,该关的坚决要关。要加大对纺织、印染企业的检查力度,7月底前各地要率先公布一批严重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
3、继续强化土小企业连片污染反弹问题的整治。对列入取缔、关停、淘汰范围的“十五小”、“新五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97〕1号)规定应取缔的8种生产设施和未完成治理任务的11种生产设施、《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决定》(晋政发〔2004〕17号)中规定的取缔、关停、淘汰的焦炉,必须严格按照取缔关停及淘汰标准,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恢复地貌,消除死灰复燃的隐患。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及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4、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确保环境安全。对辖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一次对危险污染源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发现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治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或擅自延长关闭、淘汰时限的,降低环保准入门槛以及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规定,要立即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政府有关领导责任。
(六)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各级政府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焦化、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
(七)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尤其是在特殊时期,要采取限制或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控制噪声污染。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设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