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环保局等部门2005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要求,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委、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国土厅、省电力公司、山西银监局联合制定了《2005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2005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国环发〔2005〕75号)的安排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6月至11月底,在全省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一、范围及重点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05年全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集中整治,逐一解决。凡群众投诉后两年内仍没有解决的,一律作为市级挂牌督办案件。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切实加以解决。解决处理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反馈群众,并将群众满意程度向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报告。
(二)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城市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强对太原市重点污染源、闻喜县金属镁、祁县小玻璃、太谷小玛钢、阳泉耐火材料生产以及产焦集中区等重点污染行业和区域的监控,特别要加强对大同、阳泉、临汾三市的监督检查,促进“摘帽子”工作的落实,重点监管企业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继续加大对晋陕蒙接壤地区的监管,河曲、保德、偏关三县及大同市新荣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晋陕蒙宁有关地区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清理整顿要求》(环办〔2005〕15号),加快环境整治步伐,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安全和十大景区生态保护的执法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泉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清理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排口。对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特别要加大对引黄河道沿线水污染源的督查和治理,确保引黄水质安全。同时,要加强对十大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监管,促进景区内污染企业的搬迁;要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及矿产开发的监管,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
各地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