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有关对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已被《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2日)停止执行上海市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
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了调整处理的规定,为尽快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可先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奖金不含个人所得税的,其商数应换算成含税收入(下同),然后再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1、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奖金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12-速算扣除数)÷(1-税率)]×12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适用公式如下:
1、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奖金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2-速算扣除数]÷(1-税率)}×12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可按上述规定,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对今年已按原规定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其多缴纳的税款部分,可在以后月份缴纳的税款中抵扣或给予办理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