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把清欠工作抓紧抓细抓实。省清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建设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法监察工作;司法部门要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交通、水利、教育、电力、通信等部门在完成本级清欠任务的同时,要加强本系统清欠工作的指导;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行政监察;信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信访接待和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三)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拖欠工程款总量较大、还款进度较慢的地区,以及对清欠工作不积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单位,各地要进行重点督查,采取措施,落实还款计划,确保取得实效。主管部门要牵头对本地拖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清理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时进行处理。要认真总结推广清欠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提高清欠工作水平。
(四)积极做好信访投诉工作。各级清欠办以及建设、劳动保障和信访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有关清欠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接访,认真处理,做到事事有登记、件件有着落。各地清欠办要继续开通“清欠热线”电话,并派专人值守,及时接听、处理电话投诉。对因拖欠引发的群众集访等事件,当地政府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建筑企业所在地政府也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化解和调处矛盾,说服和教育农民工按正常渠道维护自身利益。
(五)及时通报清欠工作情况。各级清欠办要对各市、县(市)清欠情况及时进行统计考核,按清欠率高低排序,按月通报,并抄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抄送清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加快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管理机制
各地在抓好清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清理与防范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有关清欠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依法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在建或新建项目发生新的拖欠。
(一)严格项目审批,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各地在项目审批和核准时,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切实做到量力而行,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对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项目资金不落实或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工程担保制度。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和索赔制度,营造有利于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建立以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积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信用管理,通过公开信用状况,激励守信,惩戒失信,鼓励建筑企业和执业人员重视、珍惜和维护自身信用。对发生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建设业主和建筑企业,要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和管理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在房地产项目中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建设业主与建筑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向建筑企业提交由银行或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企业对等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交的承包履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