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类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分类解决拖欠工程款。省级财政性资金和市、县政府配套投资的项目,属于省级投资不到位的,由省有关部门安排解决;属于市、县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对政府投资项目因超概算产生拖欠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同意调整概算的,要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对政府补助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各出资人分别偿还。
(三)多渠道筹集支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资金。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专项资金,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
三、大力开展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
各地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拖欠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深入研究有关清欠的政策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意见和落实措施。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重点督办等多种形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判决。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可以通过资产变现及资产置换等方法解决。
四、进一步落实清欠工作的各项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欠工作的部署要求,突出重点,协调推进,采取行之有效的清欠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在做好市本级清欠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清欠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抓。各级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清欠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的清欠责任,将清欠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工程项目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检查考核。对清欠还款计划完成率较低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