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意见的通知

  (五)建立企业退地机制,构建政府与企业间的建设用地双向流动渠道,探索企业与政府“双赢”的退地办法,进一步加快建设用地资源再利用。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前不少于15日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出让人应退还全部土地出让金;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起未满1年,受让人在届满前不少于30日前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出让人应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违约金后,退还受让人余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起超过1年但未满2年,受让人在届满前不少于60日前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出让人应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及违约金后,退还受让人余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六)对已供应而未开发的各类闲置土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处理。对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责成用地单位缴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费用或土地出让金、租金的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并书面指令其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确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建设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建设延缓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土地使用者已支付了全部土地费用的,可适当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费用的,也可按照实际交付的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重新确定其土地使用面积和动工建设期限,剩余部分土地由政府收回另行安排。
  三、建立建设用地供应考核责任制
  (七)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规定,加强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应速度情况的跟踪检查,具体采用倒序三年的年度递减的定量考核办法。即本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该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的50%;前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该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的80%;前两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该两年已批准用地总量的90%。凡前两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市、县(市、区),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