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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9月12日)


  为加快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后的供地速度,保障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文之日起15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尽快完成征地补偿登记与公告。征地调查时,已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征收的,“两公告一登记”可以一并进行。征地单位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二)对已完成具体项目供地报件准备工作,但因用地单位未能按期缴纳规税规费,致使无法及时办理供地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与用地单位联系,督促其限时缴清有关费税,超期不缴的应加收滞纳金;经加收滞纳金和再次催缴确因特殊原因无力缴清的,应书面告知申请用地者取消用地资格,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三)对因城市规划以及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致使已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不能再利用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5号)规定办理。
  二、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
  (四)认真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41号),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土地投资强度以及利用强度等条款和指标的合同约定,并通过试行合同违约金等相关经济措施,加强建设用地开发建设过程监督与投资利用结果核查工作,促进项目用地如期开工建设和尽快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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