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四)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所在地的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十五)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将节能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报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并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予注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建设单位在节能工程单独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申领房屋产权使用证,同时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十七)各地要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省建设厅每年在各地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各地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对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或在工程中采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一律定为不合格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发放产权使用证,不得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更不得参加“扬子杯”、“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优质工程以及省和国家优秀设计的评选。
  六、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淘汰落后和耗能高的技术与产品
  (十八)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发布的建筑节能技术公告和节能推广项目目录,引导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工程中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和设备。为规范市场行为,应开展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技术、材料、产品和设备性能的认定,以及节能建筑的认定工作。对列入淘汰目录的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入工程使用。节能建筑应优先选用经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
  (十九)节能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到建筑、结构、材料、设备以及环境等因素,进行系统优化与技术整合。
  建筑的选址、布局、朝向、间距、层高等应合理规划与设计。应积极推广应用节能门窗和中空玻璃;严禁采用非节能的玻璃幕墙、玻璃窗;外窗必须采取外遮阳措施,限制采用凸窗;公共建筑除执行以上规定外,还应限制屋顶透明中厅的面积,合理设计室内空间和高度。
  优先选择使用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以及钢混组合结构(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推广符合建筑工业化方向的预制结构体系;逐步在县级及以上城市的建筑中限制烧结粘土砖砌体结构的使用,直至禁止使用。积极推广应用复合叠合楼板和现浇空心楼板技术。积极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