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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要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目标,每年进行考核评比;省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曝光,并严肃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凡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所涉及的城市不得参加“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的评奖;已获奖的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将撤消获奖称号。
  四、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标准
  (八)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九)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其质量、性能指标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产品与材料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后方可选用。
  (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必须按规定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的内容单独列出。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不予通过。
  (十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特别是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时的质量控制,消除质量通病,以保证节能效果。
  (十二)监理单位要按照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予以鉴认;同时对施工单位报检的符合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予以鉴认。
  五、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
  (十三)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编制“节能篇(章)”,并经建筑节能管理部门专题论证,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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