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任务
(一)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省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全面建设节能建筑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抓出成效。
各地应以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突破口,以建筑“四节”(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为工作重点,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规划,努力建设节约型城镇。
(二)城市(含县城)新建住宅必须全部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节能50%的标准,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新建住宅可参照实施;大城市应积极开展建筑节能65%的试点;设区市应有计划地积极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
全省所有公共建筑自2005年7月1日起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率先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采用节能产品与设备。
二、大力开展对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提高全民节能意识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制作节能“科教片”、编辑宣传册、开展“节能宣传周”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提高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自觉性,努力营造“各级领导重视、相关部门理解支持、建设各方积极执行、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要加大对建筑节能知识的培训。各地要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使技术人员都能熟悉和掌握节能设计标准,并在实施中得到落实。要将节能标准、节能新技术作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三、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五)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同时,加强与经贸委、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与当地墙改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充分联合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
(六)推进建筑节能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等有效形式,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