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陕政令[2005]第105号)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5年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德铭
二00五年八月六日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建制村和居民点,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筹集建设、养护资金,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工作,并指导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养护和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并指导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并与国道、省道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国土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