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情况外,对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企办中小学也要逐步创造条件,制定移交时间表。在此期间,其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继续做好学校和教师队伍的管理工作,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教育质量不下滑,确保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占学校的设施、土地及房屋,不得向学校摊派和收费。如存在以上问题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企业或学校采取除政府整体接收外的多种改革形式继续办学的,同级财政不承担学校办学经费和人员经费。当地政府要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制定相关政策,扶持中小学发展。
二、省属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三、省属企业办中小学移交人员以2004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退休教师和2005年上半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省属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及中小学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在三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过渡期结束后,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全额划转基数解决。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由省财政以基数划转形式给予补助。对下划企业所办中小学的经费补助,以2004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为基数,三年过渡期内由省财政和企业按比例承担,其中省财政负担50%,企业负担50%;三年后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全额划转基数解决。
保留的省属企业在分离办社会职能时,三年过渡期内省财政负担25%、企业负担75%。三年后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全额划转基数解决。
中央下划的军工、煤炭等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时,过渡期内的经费从破产费用中列支,过渡期后有亏损补贴基数的,从中央划转的亏损补贴基数中解决;没有亏损补贴基数的从中央划转的军工、煤炭企业亏损补贴基数调剂解决。
(二)原则上按照2004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过渡期内,企业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逐年及时拨付有关地方财政部门;省级财政按相应承担的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有关地方财政。
(三)省属企业中小学教师和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