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陕西省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省属企业(包括中央下划企业,下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政策和试点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
一、从2005年9月1日起,将省属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逐步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各企业与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定。
企业公安机构移交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企业单位公安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一)已实施政策性破产企业所办的社会职能,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
(二)由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他省属企业所办社会职能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数量、移交人员和中小学校规模、资产状况及所需费用等。2005年12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并提出落实移交的具体措施。2006年启动移交工作,2006年12月底前全部结束。
(三)分离企业办中小学,除各级地方政府接收外,还可通过办校体制改革和市场化改革探索多种分离办法。
1.企办学校规模较小、生源较少及不具备继续办学条件的可以自行撤消。企业负责对在职教职员工重新安置,在校学生由当地政府安排就近上学。
2.已实行企校分离或国有民营的中小学,如维持现有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不变,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内能自收自支,且有办学积极性的,按照管理和办学相分离的原则,由当地政府将学校资产、教职人员身份和学校资格等纳入地方教育序列管理。学校办学所需费用由学校自行解决,不足部分当地财政以教育费附加返还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当地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支持。
3.企办中小学在自愿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带资分离、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改制,按照民办学校机制运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学校改制和教学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