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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农工办、省农林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3.凡持证车辆发生以下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1)空车或运量少于核定载重吨位2/3的车辆;
  2)超范围运输其他物资;
  3)车身无绿色通道标志的车辆。
  4.持证车辆经过收费站时,驾驶员要自觉遵守收费站区管理规定,主动出示《通行证》。收费人员应认真查验通行证,并将其与车牌号和绿色通道发放名册一一对应,如有不符,收费站有权暂扣通行证,并向车主出具通行证暂扣凭证,收费站在做好详细登记后报送公路处,公路处将记录和证件按月报送省交通厅公路局。
  5.沿线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通行证》的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和罚款,实行单双号通行或车辆管制地区要予以放行。发现轻微交通违法的,纠正后放行;对严重交通违法的,应责令其纠正,并依法处以罚款,对不影响安全行车的,记下车号、驾驶人姓名和驾驶证号码后放行,不扣车、不扣证。事后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异地交换系统传递到驾驶人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同一超载交通违法行为,当日不得给予两次及两次以上的罚款。长江轮渡运输管理部门对持有《通行证》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车辆尽量优先安排过渡。
  6.通行证有效期暂定一年,过期作废,旧证须在通行证过期15日内全部上交至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交通厅核销。旧证持有者如需申领新证,需重新上报申领资料。
  7.农林部门要加强“绿色通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运输单位(队伍)的组织、筛选,农产品的组织、检疫、配载、起运,以及持证驾驶员的管理及政策培训等。
  五、《通行证》的监督与处理
  1.对以下违反规定使用通行证者,除按规定收缴通行证,同时取消该企业或经济组织2期的申报资格外,还应承担如下责任:
  1)对于出租、转让等方式造成车证不符者,一经查出,应补缴通行费,并加收二倍应缴票款;
  2)凡采用涂改、伪造等手段使用通行证者,除补缴通行费外,加收五倍应缴票款,对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凡不服从收费站调度和指挥、不主动出示证件、不配合公路部门验查的车辆,一律不得免费通行。对以下行为,除按规定收缴通行证,同时取消该企业或经济组织永久的申报资格外,还应承担如下责任:
  1)强行通行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加收五倍至十倍应缴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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