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行证申领主体的车籍须与申领主体所在地一致,严禁跨区申报。
4.各县(市、区)农林(农经、扶贫)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按规定的发放范围核定本地区通行证数量,并在审核后报所在市农林(农经、扶贫)部门。各市农林(农经、扶贫)部门会同各市公路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汇总材料及相应的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车辆5寸照片各一式三份于8月10日前报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农工办(扶贫办)、省交通厅、省农林厅、省公安厅共同审定申报材料,确定最终通行证发放名册。
5.通行证申领须做到一车一证,并严格控制在省政府规定的区域及数量内。各审核单位要严格按通行证的有关规定审核,要确保通行证真正用于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并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运输大户(经纪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运销车辆。
三、《通行证》的印制及核发
1.省交通厅按照最终审核结果组织印刷《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名册》和通行证。通行证正面包括持有地区、车牌号、车型、载质量、有效期、签发单位、编号及发证日期等,反面为持证须知,省委农工办(扶贫办)、省农林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四个签发部门提供单位公章交由交通厅统一套印,通行证印制完毕后交省农林厅发放。
2.省农林厅负责将印制好的通行证交由有关市,再由市通过各县发放到有关的农产品运销组织或企业。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将《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名册》发放到各收费站。核发结束后,省农林厅和省扶贫办汇总送省交通厅、公安厅各一套备案,并将结果在互联网上公布。
四、《通行证》的使用及管理
1.持证车辆必须将通行证置于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左内侧醒目位置,并在左右车门印上统一绿底白字的“绿色通道”字样的标志。
标志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农工办(扶贫办)、省交通厅、农林厅确定(具体见附件2),由省农林厅负责印制。
一旦通行证被取消,车主必须立即将车身上标志取消,否则后果自负。
2.持有通行证的车辆,整车运输蔬菜、瓜果、食用菌、畜禽、蛋品、水产品(包括种畜、种禽、种苗)等鲜活农产品,或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经过普通公路收费站时,免收通行费。但超限运输时,应按有关计重征收通行费的规定,缴纳超限部分通行费。坚决制止超载或超范围运输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