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一般税源企业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一般税源企业应针对其户数多,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实际情况,主要以管事为主,重点抓好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调查核实、各类备案事项的审核,同时运用行业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的方式,逐步建立分行业的征管模型,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对一般税源企业应通过数据发布平台建立相关行业指标体系及其值域范围实施行业评估,对严重偏离指标参数的企业实行重点评估或日常检查,不断总结行业税收管理经验,抓住薄弱环节,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一般税源企业在行业评估和汇缴审核中发现的异常信息不能排除疑点的,应实施日常检查。对一般税源企业中长年微利或连续三年以上亏损或当年亏损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应纳入重点评估或日常检查范围。对涉嫌“偷逃抗骗税”需立案的,管理部门应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第三节 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条 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应针对其收入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等特点,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着重加强计税依据的管理,强化各类管理信息的综合比对,防止纳税申报的随意性。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除应按规定准确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外,还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其应税所得率。同时强化对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及时发现和纠正申报差错。
第四节 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应针对其有较强管理共性的特点,进一步落实好就地监管、逐级汇总(合并)申报、信息沟通、反馈、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
第四章 风险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措施主要着眼于纳税人可能产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事项、风险时期,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规避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