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标准。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标准。
第七条 除重点税源企业之外的查帐征收企业为一般税源企业。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核定征收企业。
第九条 凡纳入汇总(合并)纳税范围的各级成员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第十条 纳税人管理类别的确认,由各县(区)税务机关按照分类标准确定,重点税源户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其他纳税人在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划转管理类别。
第三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一节 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以管户为主,充分体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强化税源的监控分析,突出管理深度,确保税收收入与企业效益的同步增长。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立收入监控机制。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市场行情及涉税事项的动态情况,及时掌握税源变动情况及原因,预测税源变动趋势,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挖掘税源潜力。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预缴申报后一个月内完成税源分析工作。凡纳税人税源增减变化与同期相比超过30%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深入企业了解税源变化原因,并将收入分析报告报上级国税机关。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并逐步完善生产经营、产品结构、财务税收指标参数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及时做好相关台账的建立与维护,加强重点税源的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除举报、发现重大违规问题外,一般采用日常监控及综合评估的管理手段。税收管理员应按规定采集《纳税评估专用数据》,年度纳税申报后由专业评估人员按照《江苏省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评估。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加强征管的同时认真做好税收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服务,加强对纳税人具体税收业务的指导,及时为纳税人排疑解难,切实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