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24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要求,全面推进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按照“科学分类、重点管理、规避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纳税人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对其进行科学分类,并实施与之相对应的管理办法,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目标就是建立管理目标细分、管理内容全面、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有效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全面提高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五条 根据纳税人所得税款缴纳情况、应纳税所得额实现情况、征收方式、纳税方式等将纳税人分为四类。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查帐征收企业为省级重点税源企业(不含汇总纳税企业):
1、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