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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环境保护四大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财政、环保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排污费用于企业污染防治、重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及企业清洁生产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环境监察、宣传、监测、信息和科研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2、拓宽投入渠道。财政部门负责,发改委、环保、税务、金融办等部门配合,制定和完善投融资、规费征缴等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环境保护领域。积极利用债券和证券市场,拓宽环保筹资渠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开展生态补偿费征收试点,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物价部门要改革价格机制,研究制定推进城市垃圾、污水处理产业化扶持政策,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省统一制定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标准,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参与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要拓宽思路,将城市环境保护项目与其它城建项目打捆,由具备实力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各县(市)、区政府要在项目综合开发、土地批租、财政贴息、企业上市等方面对借款人给予扶持。开放环保基础设施、环保产业市场,鼓励外国投资者进入环保领域,充分利用国际资金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3、拉动环保投资需求。在环境建设特别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各县(市)、区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落实和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政策与法律,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环境保护准入,增加对环保投资的动力和实际需求,开拓投资空间。要编制、发布环境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目录,为项目建设募股引资服务。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创建和规范市场,筹集社会资金,提高投入效率和质量。
  (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体系
  1、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文化部门、新闻单位要把环保宣传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大张旗鼓地宣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先进理念,宣传环保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环保知识的科普教育,及时报道先进典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抓好环保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开展绿色单位创建和环境警示教育等系列活动,要发展和规范民间环保组织,发挥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作用。乡镇、村和街道办事处要宣传绿色文化,倡导绿色消费,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道德素质。
  2、深化环境保护公开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从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出发,建立公众环保听证制度,提高环境管理的透明度。要继续坚持和深化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管理行政许可程序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建设项目审查、排污收费、环境污染案件查处等情况,公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各类环境标准和环境功能区划情况。设立环保法律服务热线,建立法律、政策咨询平台,为公众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新闻单位应当安排专门时间或版面,定期播发或刊登环境质量状况,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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