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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陕西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构建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
  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之规定,以及国家“五纵二横”的“绿色通道”网络规划和我省已开通省内果品“绿色通道”的实际,为促进我省与周边相邻省区鲜活农产品流通,开通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和我省果品运输网络。
  1.按照国家有关“绿色通道”规划,在我省境内G210(石拉点不素—铁匠垭)、G310(潼关—西安)、G312(西安—凤翔路口)公路线上,建立我省境内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详见附表)
  在上述国家“绿色通道”线路上,由交通部门设置样式统一的标识标志(注:标识牌为绿底白字,形状为长方形,尺寸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中关于指路标志的规定执行),方便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选择出行。
  2.鉴于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我省已开通果品“绿色通道”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执行我省现行果品运输政策,在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外,建立并完善我省果品运输网络。(详见附表)
  (二)统一界定鲜活农产品的范围
  1.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内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全国“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产品包括: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及花、草、苗木、粮食等。
  2.我省果品运输网络内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是指省政府《关于开通‘果品绿色通道’的通告》(陕政发〔2004〕40号)确定的我省的五类果品,即:苹果、梨、枣、猕猴桃和柑桔。
  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绿色通道”通畅
  (一)加强公路养护,确保网络畅通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公路养护工作,保证路面质量,降低运输破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二)规范路面执法行为,保证鲜活农产品的及时运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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