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认真落实退耕还林政策,调动退耕户的积极性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程序,认真落实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确保钱粮及时足额兑现到户,取信于民。要继续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政策兑现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退耕还林营造的公益林,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在钱粮补助期满后纳入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属于商品林的,在确保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允许依法合理采伐更新。
要严格按照《
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快退耕地块的确权发证工作,确保年内完成2003年以前退耕还林地林权证发放工作,及时把退耕还林纳入森林资源保护范围,真正做到林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依法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各退耕还林工程县、区要认真制定幼林抚育工作方案,明确技术措施和要求,按照“谁退耕还林、谁抚育管护、谁补植补栽”的原则,落实幼林抚育管理责任,确保管护措施落到实处。对未履行幼林抚育管护责任,造林质量不合格的暂缓政策兑现。同时,要切实加强森林火灾和病虫鼠兔害的防治工作,减少灾害损失。
八、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综合协调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抓好退耕还林和落实“五个结合”配套保障措施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实施工作。特别是退耕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摸清有关底数,制定工作方案,坚持分类指导,把“五个结合”配套保障措施落到实处,逐村、逐户地解决问题,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推进“五个结合”配套保障措施的落实工作。各级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农业、水利、林业和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部门,在下达相关项目计划时要相互沟通,协同配合,同步实施。退耕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统筹、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项目同创、目标管理、资金捆绑、各计其功”的原则,加强项目和资金整合,加快落实“五个结合”配套保障措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检查监督,确保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省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检查验收办法,把“五个结合”配套保障措施纳入检查验收范围,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进度。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退耕区实施“五个结合”配套保障的各类项目资金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毁林毁草和复垦等破坏退耕还林成果的行为,确保退耕还林工作持续健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