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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在城市公园、游园、公共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二)在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三)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四)在铁路、公路、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五)在住宅小区或私人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管护;
  (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护;
  (七)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管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或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进行管护。市和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管护责任人提供管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或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治理复壮,并将治理复壮情况记入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承担日常管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补助。
  古树名木建档挂牌、治理复壮、设置保护设施的费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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